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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货物预约保险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初北平 《理论界》2006,(6):73-75
预约保险合同更具备总量合同的特征。在被保险人将所有符合预约保险合同的货物全部、及时地向保险人申报的前提下,货物一经起运,自动发生投保的法律后果。货物出险后的申报是否有效应根据被保险人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2.
3.
以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学说、连带责任理论及立法规定为基础.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船舶碰撞与漏油造成的油污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针对船舶碰撞双方漏油及单方漏油的不同情况.分别分析两船对连带责任的承担--认为在两船都漏油而且油污损害无法合理分开时,两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船漏油时两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理论,提出在特定情况下由非漏油方承担补充责任.本文侧重理论联系实践,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纪要>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4.
海事网络安全风险极为特殊的特征和影响对象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其风险内容和特征亟需对现有的海上保险风险治理体制作出系统化的全面再审视。在统筹内外部治理规则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海事网络安全风险在涉海保险中的概念体系和地位层级,优化我国保险合同对承保风险的具体约定及其解释规则,并以构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与风险的多元分散结构为基础,完善对海事网络安全风险的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5.
由于中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行海陆双轨制度模式,在司法层面,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面临适格诉讼主体不清、管辖法院不明、适用法律模糊、难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审理海洋和陆域污染等诉讼障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以陆海统筹战略为价值指引,打破海陆环境公益诉讼壁垒,建立起诉主体与案件管辖的衔接机制,使其能够在诉讼程序上将同一污染事件引发的海陆污染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对待,实现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诉讼主体的一致,扩大海事法院对交叉污染诉讼案件的管辖,促进海陆环境联动治理。  相似文献   
6.
经营主体违反水路运输许可法规而订立运输合同的效力存在颇多争议.当前国内外法律具有强烈的鼓励交易趋势,轻易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未经过政府行政审批从事水路运输应定性为超出经营范围,由此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而无效的合同.所订立的运输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还需结合具体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度、相对方利益保障和社会成本节约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的学科体系设置无法有效回应海洋法治实践的时代需求,需要在新文科的建设引领下构建海洋法治学,形成面向海洋法治的一体化学科塑造和交叉学科探索。海洋法治学以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以海洋权益为基石范畴,辅以个人和组织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权、国家对海洋的治理权以及国家的国际海洋法权三个基本范畴;可先行下设海洋开发利用法治学、海洋综合管理法治学、国际海洋法治学三个分支学科;并以陆海统筹以及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为基本原则。未来,海洋法治学的构建应当与海洋法治共同体的建设相辅相成,并具体从海洋法治交叉学科的培育和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引领两方面加以推进。  相似文献   
8.
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海洋法律体系,必须服务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总体目标,并为实现海洋强国各项具体任务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围绕推进海洋各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岛礁领土主权和区域性海洋权益、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这三个海洋强国目标,我国已在海洋领域部门法制定上取得了重要阶段性进展,同时也面临缺乏海洋领域立法顶层设计,对外国和国际海洋立法最新趋势缺少回应等问题。当前,应当以推进“海洋基本法”为契机,实现海洋领域顶层设计的法律化。同时,根据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继续完善部门法单行法立法修法任务,特别是加强海洋新部门立法的研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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