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1篇
综合类   1篇
  2013年   1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岩礁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岛屿,但被称为“岩礁条款”的该《公约》第121条第3款,既没有界定岩礁的自然属性,也没有对其社会经济属性的标准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和国家实践对何为岩礁有不同的看法,而国际法院至今也未曾对岩礁的定义作出直接的解释。从《公约》的有关历史资料、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和学者的有关著述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对岩礁定义的宽泛解释并不可取,判定某一地质形态是属于岛屿还是岩礁,应主要考察其自然条件是否足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相似文献   
2.
我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的顺利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贸交流,促进了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相比我国入世承诺而言,CEPA及其补充协议为港澳服务业提供了更为优惠的准入务件.然而,在实施CEPA协议过程中,内地与港澳旅游业的合作也非尽如人意,尤其是在内地方面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譬如,CEPA对旅游业的贡献主要来自旅游者跨境消费行为,真正利用商业存在形式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进行商业行为的作用偏少,另外三地的旅游交流和合作仍处较低层次的水平等等.本文试图通过对WTO及CEPA队中旅游业开放承诺的分析,探讨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