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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法定原则"认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法定类型的表现形式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原则颠倒了作为第一性存在的作品与作为第二性存在的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创作规律,误读了公约及相关立法例对作品的定义及示例规范,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和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实现,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家长主义。未来著作权法应以更为明确的方式建立开放式的作品类型示例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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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深入发展国民经济的必由之路。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频遭各种知识产权风险,该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瓶颈。而应急和分散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已不能很有效化解风险、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应针对性地建立以企业为核心,以政府为后盾,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深入参与的系统化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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