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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争议双方,不问是国家、团体或个人如对某一具体争议,同意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定、条约或合同,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或条款,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达到和平解决争议的目的,谓之仲裁或公断。仲裁不同于司法程序之处,在于前者属于一种自愿的管辖,不带有任何强制性质,仲裁员的权限不得超越于争议双方自行决定的范围。这是一般仲裁所共同具有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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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政策不断得到贯彻,我国所签署的涉外合同必将越来越多。本文介绍了为避免冲突在签订国际合同中应注意的方面,并阐明了一旦国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欧洲国家,特别是联邦德国,是如何通过仲裁、调解等程序予以解决的。本文作者曾于今年二月底作为欧洲律师访华代表团成员来我国访问,并在京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员作过专题报告,本文系作者回国后根据访华印象撰写的专稿,现发表,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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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我们国家的政法部门过去虽也曾经依照人大颁布的“从重从快”的原则,查处了一些案件,但声势不大,贯彻不够有力,以致这类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立即采取严峻措施,予以坚决打击,不仅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信,还可能延缓“四化”建设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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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过去不外是通过仲裁或寻求司法救济两种途径。近年以来,在我国的倡议下,着重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国际商事的争议,日益受到国际经济界人士的重视和欣赏,已逐渐形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又一新途径。仲裁与调解之间既有相似之处,也各有其特点,不能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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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以后,国内外反映良好。为了使这个企业法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为实现中国式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我们特对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提些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仲裁问题。这是外商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我国原先提出的草案曾规定:“合营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通过董事会协商解决。如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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