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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理论和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地带,包括文件的同一内容针对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分别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同一文件的不同内容分别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复杂情形。法学理论和立法对这一地带均未深入研究,导致出现了两者界定难的问题。 这一问题不能采用某些学者“取消两种行政行为划分”的办法来消除,而应通过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立法,细化和补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严格执行两种行政行为的相关监管制度等途径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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