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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4):166-17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通过发挥公众和法院等主体的监督作用,为规划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设立司法防线,预防政府的决策失误,减少因规划问题而引发的环境矛盾和纠纷.中国虽然确立了规划环评制度,但尚未作出与之相配套的司法审查规定,造成了现实中的实施效果不佳.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行政行为成熟性原则的突破,但从诉之利益、审查适当性等方面看并不存在对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障碍.我们应当在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重视和挖掘自身独特的政治制度与法制传统,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为契机,确立针对规划环评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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