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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台运营方、双方或多方用户间形成的平台权力法律关系的非对称性是导致互联网平台上诸多问题发生的根源。平台权力是平台权力法律关系的决定性要素,其本质是平台基于“看门人”地位、纵向整合能力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而获得的社会权力。平台权力的存在,使得平台权力法律关系在内部构造(平台权力关系)中表现为平台对用户的支配关系;用户条款的存在,使得这种支配关系在外部构造(平台法律关系)中被转化并确认为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应当承认用户条款的社区公约地位,加强以用户条款为核心的、由平台与用户共同参与的平台自治,规范平台权力的行使,对用户条款进行备案审查并制定示范性文本。  相似文献   
2.
网络表情作为证据使用已经为司法实践所确认,并且相关案件数量呈稳定上升的趋势。然而,当前网络表情证据的运用存在若干困境,主要是没有明确作为证据的网络表情的类型,网络表情证据的语言性质和证据性质不明确,对网络表情意义的理解缺乏语言学理论的指导。“九步法”审查路径不能直接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网络表情证据的审查还需要明确区分网络表情证据的表情类型和证据类型,并在会话结构中考察网络表情证据的意义和发送行为本身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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