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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凯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99-106
在保险自由化推动下,国际保险监管日益成为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需求,而国际保险监管反过来也必须以保险自由化为最终的目标和动力。国际保险监管促进与实现保险服务自由化必须经历解除市场监管和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两个阶段,而最终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当前,国际保险监管体系已经在全球、区域和各国单边层次逐步建立起来,而解除市场监管和定量与定性并重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也成为当前国际保险监管体系的主体内容,在此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也逐步形成了以解除市场监管与确立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双轨并行的体系,并最终将与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取得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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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凯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4
信赖义务是美国券商交易行为规制的核心理念,其主要包括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层次。信赖义务具备的法律和道德双重性使其广泛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等券商交易行为规制体系的各个层次。作为信赖义务的衍生理论,招牌理论固然存在自身的困难和局限,但其进一步揭示了券商交易行为的最佳执行、披露或戒绝默示陈述、合理基础和客户适合性等规则,是信赖义务在券商交易行为领域最好的提炼和展示。将信赖义务移植入我国的法律语境的途径是对既有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重构,使其最终有益于我国的证券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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