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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管理制度作为民事执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近现代,普鲁士最先将其运用于实践之中,并在1879年的《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明治维新之后,该项制度传入日本。该制度伴随着清末修律在我国落地生根。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强制管理制度曾一度消失于公众视野之中,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发布,该草案第二编第九章第三节为“强制管理”,标志着该项制度的再次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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