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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拓宽刑法所保护的领域,同时,由于我国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决定》的颁布实施,也有利于对其他缔约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本文拟就其第1条的罪名确定和构成特征作些探究。 一、罪名的确定 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决定》第1条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此主张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认可;二是认为应定“盗版罪”;三是认为应定“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罪”。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所主张的罪名均不能体现罪名的本质特征,也不能充分发挥罪名的识别、威慑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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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开柱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2)
表演同音像制作者、电视广播组织者、书刊出版者一样,是文学、艺术及其它作品的主要传任者,其不仅使作品获得一种新的形式,而且通过创造性劳动赋予其新的生命,这种活动应该受到保护。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予表演者保护自己表演的某些专有权利,即表演者权。一、表演者权的历史沿革表演,是以形象、动作、姿势、声音、表情向观众表现具有欣赏价值的活动。向观众出售入场券(门票),是其获得经济收入的传统方式。职业表演者的表演一向具有商业性质,保持技高的上座率是其赢利的关键所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人们欣赏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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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确定和犯罪构成特征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评析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所主张的三种罪名,认为这三种罪名的认定均不妥当。应分项确定相应罪名,且结构形式应是“动词+对象式”,并具体为: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罪;非法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罪;非法复制发行他人录音录像罪;制作、出售冒名美术作品罪。文章对以上各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了详尽地探讨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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