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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引起的土地增量利益关系包括土地开发主体与国家、社会公众、被征地农民与城市被拆迁人之间的增量利益分配关系.本质为各主体对剩余权及其价值的争夺.剩余权分配法律关系需要经济法来主导调整.应遵循利益最大化之经济正当原则与利益共享之法律正当原则;构建增量利益最大化之产权保障机制、增量利益社会共享之税收分配机制与发展权让渡之征收补偿机制.土地增量利益关系之经济法调整手段具有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之社会价值、防范腐败与经济泡沫之政治经济价值及维护发展的公平、普遍与可持续之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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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翾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3)
我国台湾地区历经四次农地改革,通过淡化所有权能、强化使用与收益权能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农民增收.具体经验为政策引领、立法规制、交互共进;弱化所有、强化使用,理顺收益;市场主导、组织协调、政府推动.大陆可借鉴台湾经验,探索农地改革的顶层设计,适时调整与完善农地基本法律规范;“弱所有,强用益,理收益”,“让产权流动起来”;“弱集体,强个体”,构筑新型营农体制,适时调整完善土地法规制度;有序推进土地股份、证券、信托等新型营农机制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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