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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障权的首要价值是社会公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权享有方面的最大不公平莫过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严重不平等,保障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是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我国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及由此引起的个人账户空帐问题,其本质是一个代际公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吕铁贞 《中州学刊》2014,(5):127-133
晚清海关外籍总税务司由海关主管部门遵从皇帝谕旨任命,由英国人担任。他们是同时处在多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对清政府而言,他们是清政府的雇员,代表清政府从事诸多外事活动,同时也是清政府内政外交的顾问。对英国而言,他们是英国的臣民,维护、践行英国在华利益,同时,他们还要维护列强在华总体利益。在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中,总税务司致力于平衡中西方之间的利益诉求,并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鸦片战争后,在诸多因素的交互下,通过对外签订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多种形式,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工业法律制度被逐步构建,主要内容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形式、税负、工业产权、劳工权益等方面,它们为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保驾护航,而中国政府尽可能维护利权、保护稚嫩民族工业的初衷却大打折扣,有利于外商的规定被他们发挥到极致,而约束和限制他们的内容或要求他们履行的义务,往往被忽视或者被破坏至极。不过,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工业法律制度在客观上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容否定,以农立国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变,并推动了近代中国政府日渐制订、修改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4.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逐渐丧失了独立自主制定、修订关税的权力。有关涉外减免税法制的确立同样置于协定原则之下,减免范围之广、情形之多,对中国当时财政、经济的恶劣影响之巨,在中外历史上实属罕见,充分体现了当时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  相似文献   
5.
吕铁贞 《中州学刊》2023,(5):146-154
明代华商出海贸易的规制置于海禁的基本框架下,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厉行海禁时,华商出海贸易被严禁;海禁松弛时,华商可以有条件地出海贸易。明代中后期随着中外环境的变迁,在不同利益主体的长期博弈下,最终促成“隆庆开海”,与之相适应出现了详细的规制。效率更高的制度对效率偏低制度的替代、转换的过程是制度变迁的实质,只是不同的制度何时变迁、如何变迁受诸多变量的推动与影响。明代华商出海贸易法制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明帝国的自我修复能力,授权地方政府因势利导私人海外贸易,缓解了内外危机,延续了明帝国的存在。  相似文献   
6.
略论中国封建社会商人法律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法律困辱商人,使其居于四民之末,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尽管在历史的进程中,具体措施有所损益,但抑商的主导思想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商人的法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且受到诸多限制甚至剥夺。通过对商人的经济权利、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分析,可见商人低下的法律地位。中国封建社会商人的法律地位之所以低下,既受统治者维护自然经济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又受维护封建政权和等级秩序等政治因素的影响,还受传统重农抑商观念的影响,是各种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7.
吕铁贞 《中州学刊》2006,(6):165-168
晚清时期,很多中外税则都涉及到预防和惩治外商偷漏税的条款,详密规定了防范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由于内外各种因素交互作用,实效性很差,惩治外商偷漏税的规定多成具文。  相似文献   
8.
吕铁贞 《中州学刊》2003,2(6):124-128
晚清时期外商在华大肆招募华工 ,前后历时 30余年。其间 ,应外国政府的极力要求 ,中外政府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相继签订了一系列有关外商在华招工的条约、章程等法律文件 ,赋予有约国外商在华招工的特权 ,加强管理外商在华招工的行为 ,尽可能地保护华工的合法权益。这样 ,外商在华招工由非法无序状态逐渐进入合法有序的状态。不过 ,由于中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晚清外商在华招工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相似文献   
9.
论社会保障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权的定义进行了批判分析,然后对社会保障的内涵予以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将社会保障权定义为:社会成员(或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的特点是:权利主体的平等性,义务主体的特定性,手段性,内容的综合性,受制约性,不可转让性,兼具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性。补充保障不是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保障权予以分类。  相似文献   
10.
当今中国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部署、探索"基础"课的改革,然而在教学实践中"基础"课存在诸多问题。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并不是法学专业教育的独享品,"基础"课引入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不仅是可行的、必要的,而且是学生体验式教学的有效方式。实施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可以有效实现"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有助于解决"基础"课教学实践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同时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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