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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基于数据主体本身具有对个人数据进行自我管理能力的假设,在构设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时更倾向于赋权于数据主体。对于个人金融数据保护而言,此种模式可能带来消极怠权、交易成本过高、阻碍金融创新等负面评价。鉴于此,可从完善细化保密义务、修正告知同意义务、确立更正删除义务、强化适用损害赔偿义务四个方面改进,并通过责任承担、激励机制和技术引导等手段来保障义务履行的有效性,强化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受托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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