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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认为,高校处分权属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一部分,不具有行政权性质,不具有可诉性。事实上,高校处分权有积极的处分和消极的处分之分,其中,积极的处分又可分为非身份处分和身份处分。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处分,具有不同的救济方式。高校对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方式,具有行政权处罚的性质,虽然法律规定上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处分种类,但实际上这属于典型的消极处分方式,有严重侵犯学生权益之嫌。对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以限制高校滥用处罚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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