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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瑾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1):31-34
合会作为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既有济急、互助、储蓄的正面价值,又有倒会的风险。倒会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究其根本,在于民间金融自律机制无法预防风险的发生,又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合会不是组织,而是合同,其法律属性的学说有:消费借贷说、消费借贷说与保证之混合说、合伙说、类似分期付款买卖之有偿契约说、无名契约说、有名契约说。对其风险防控进行立法设计包括:合会性质确定之立法、会首义务设计、会员的权利义务设计、合会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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