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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家证据制度对于英美法国家的法庭审判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专家意见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往往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法律责任通常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方法,也应是保障专家证言的客观性的有力武器。在我国,由于对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缺乏可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以及理论研究的空缺,使鉴定人制度得不到进一步发展、完善。因此,我国法律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诉讼制度改革进程的推动,证据法的发展将表现为:证据立法走向精细,立法模式将是单立证据法,对三大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全面、充分和细致的规定,便于理解和操作;证据法将增加有利于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则;证据规则的设置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认识发展规律;法官权能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3.
周湘雄 《社会科学》2007,1(3):101-109
鉴定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鉴定程序的正当性。在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从英美国家的中立专家证人制度中得到很好的启发。与英美对抗制专家证人相比,中立专家可以很好地保障专家证言的客观性和程序的效率;与大陆法国家的鉴定人制度相比,中立专家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的公正性。因此,为了适应诉讼制度的发展要求,我国的鉴定制度改革可以采取这样的路径:在民事诉讼中主要采取对抗制专家证人为主,中立专家为辅的制度;而在刑事诉讼中则采取中立专家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   
4.
鉴定结论不仅本身具有特殊性,并且一般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鉴定结论开示的具体作用是:信息的收集,为庭审制定攻防战术,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歧所在、防止证据突袭,检验辩护理由,保全专家证言,促使控辩双方决定是否进行辩诉交易,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开示的启动有两种: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由对方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进行鉴定结论开示;法庭依职权指定鉴定,鉴定结论开示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结论开示最好的做法是单独进行,开示过程应由法院主持和监督,开示的方式通过三种主要形式进行:提交文件、口头询问以及鉴定人证言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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