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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关家庭教育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错位,导致家庭教育令面临形式不统一、法律责任不清晰及适用条件存在争议等问题。这些实践困境不仅加剧了理论冲突,而且制约家庭教育令的现实效果。明确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性质是其规范化适用的前提。从国家支持的权利基础看,国家亲权决定了家庭教育令具有强制性和独立性。作为法律性质与程序实现的连接点,现有的法律载体不能体现家庭教育令的本质特征,亦无法实现其特殊价值。民事令状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都与家庭教育令相匹配。以民事令状为视角,家庭教育令制度的程序障碍能够得以厘清。这些程序争议的出现,不仅亟待民事令状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也昭示着民事裁判文书“三足鼎立”的态势向多元化发展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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