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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银强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73-76,122
经济交往中的腐败行为本质上为侵权行为,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目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追究腐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缺乏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允许受害人在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间进行选择,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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