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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北极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气候变暖将提高北极海域的初级生产力,影响北极海域鱼类资源的洄游与分布,促使北极海域渔业生产商业化。在北极海域还没有一个全面的区域渔业协定及其组织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北极海域各沿海国和对北极公海渔业资源有兴趣的非北极国家有义务进行合作,养护和管理北极鱼类资源。北极理事会及其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实践使北极渔业管理前景存在不确定性。理论上,我国与北极渔业之间仅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鉴于北大西洋海域区域渔业管理实践以及我国远洋渔业生产能力,北极海域中北太平洋的分区域以及北冰洋海域应该是我国关注的重点。为此,建议北极科学考察中增加北极生物资源调查与研究,既可以为我国日后发展北极渔业做好准备,也可以为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提供新的理由,增大我国在北极事务管理过程中的声音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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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脆弱生态系统或需要特别保护物种,然后以此为由建立保护区,渐成为全球海洋治理中一个惯常的、符合“科学”的逻辑。在此背景下,南极特别保护物种制度在近几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成为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基于对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会议文件的分析,本文发现部分国家试图在南极创设和实行“政策目标导向的科学治理”和“保护物种-保护区”的治理逻辑,实质改变现有的南极保护物种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区制度的附属品。中国应对这两种治理逻辑持谨慎态度,因为前者可能导致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坚实科学基础上采取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受到冲击,后者则会使需要保护的物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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