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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调解制度一般被视为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但是实践中往往仅从司法权的视角来看待法院调解制度的运用,并未从纠纷当事人的视角来审视法院调解制度。其实,法院调解应当是一种与法院审判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可相互流动或交错运用,但不能理解为二者属于相互隶属关系。尊重当事人合意,以当事人为本位,是法院调解的正当性基础,合意与权威的平衡是法院调解的两个维度。  相似文献   
2.
语言是重构权力关系的工具,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调解语言依托于具体生活情境,传递着地方性知识,追求当事人的平等性;法庭对抗语言依托于法律规则,彰显着普适性知识,追求正义的实现。调解语言与法庭对抗语言的比较实质上是两种话语空间的比较。认真审视调解语言对于探求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价值取向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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