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1.
唐琮瑶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2)
如果封建社会的“细胞”是家庭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社会的“细胞”,则是公民。本文对公民概念的由来及其历史沿革,公民的法律概念、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予以探讨,为深入研究有关公民问题,进一步实施正确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实践,提供一个理论基础和出发点。并就公民这一概念之传统定义,提出商榷意见和新的定义。 相似文献
2.
3.
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坚持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如何在理论上讲清楚法的阶级性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两者的统一性,在实践上如何正确运用这两者的统一性,为无产阶级的利益服务,为实现四化服务,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切实解决的问题。潘念之、齐乃宽两同志在《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一文中(发表在一九八〇年本刊第一期)对这个问题发表了他们的见解,着重阐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原 相似文献
4.
<正> 量刑,就是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刑法)为准绳,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在审判机关的全部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确地量刑,才能实现审判的目的,准确地打击敌人,有效地惩罚、改造罪犯,有力地保护人民,教育人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依照刑法规定,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给予正确的从轻、 相似文献
5.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与社会经济基础,与生产力发展状况,是紧密相关的。法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中的基本问题。正确地认识法与经济的关系,深刻理解和掌握法的本质,会使我们更加自觉地运用法这个工具,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彻底打碎国民党反动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在彻底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总结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经验,依靠无产阶级专政政权,适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要求,即适应社会主义公有 相似文献
6.
<正> 法的强制性,是由法的阶级性派生的,两者是一致的。法的阶级性,就在于它是通过国家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法的强制性,就是以国家的强力为后盾,人人必须遵守执行,具有普遍有效的约束力。法的阶级性,决定了法的强制性的阶级性。法的强制性的阶级性,概括地说,就是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服务,也就 相似文献
7.
法的基本作用,概括地讲,就是建立、保护、巩固、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这个作用,通过对敌对阶级的专政和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来实现。也就是说,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一方面,作为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而存在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是调整、解决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矛盾的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法的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缺一不可的,是相互联系的。如果统治阶级只有对敌对阶级的专政,而没有对内部的民主,就不能及时、正确地调整、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和矛盾,其统治地位就得不到巩固,专政就得不到保障,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建立和得到保护、巩 相似文献
8.
论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琮瑶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4,(4)
本文全面阐述了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权利与权力的异同,权利的限制,特别指出权利滥用和权力滥用的消极作用及危害;对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有所神益。 相似文献
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