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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监护问题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缺乏对离婚后父母双方尤其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规定。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修正和完善相关规范的良好契机。各国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中国应当选择对子女的共同监护模式,同时"设置出口,出口审查"。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共同监护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义务,除支付抚养费、探望子女外,还应当包括对子女基本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同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协商决定涉及子女的重大事务。在构建对子女共同监护权利义务的规则时,将子女与父母轮流居住的情况纳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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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江皓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116-125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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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建构原则上,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坚持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统一,坚持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的科学思路。在建构方法上,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吸收我国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要将法理学与部门法相结合,将法学与其他学科相融合。此外,还要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为关键抓手,以自主性、原创性和创新性作为重要着力点,以法治实践作为知识体系建构和发展的主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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