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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弗理德·赫费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30(2):83
只要刑法上的罪行可以用普遍可以理解的,即用人权论据来说明,而且这普遍适用于许多罪行,还特别适用于宽容的刑法制度的话,那末,一种跨文化的处罚权,一种跨文化的刑法,无疑是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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