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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现有法律存在供给不足、目标缺失、协调性差的缺陷,“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基于立法积累、立法时机、立法参与以及立法意愿方面的分析,“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具有可行性。基于共同富裕目标具有的收益分配权均衡性特征及现有生产要素分布不均的差异性特征,应凭依经济法治理论指导“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共同富裕促进法”作为促进型经济法,本质上更接近于法典化的经济法总则,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应采用“目标-手段”的整合式立法模式,而非单个问题解决型的综合式立法模式。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工资与收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是主要的促进手段。作为核心手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法律制度应依税法规范的二元区分法进行立法并完善,从而切实发挥“共同富裕促进法”的统筹、引领与整合作用。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上的技术性规范,是一种将假定条件与行为模式中涉及的技术性事项加以数据化,以确保经济法律、法规顺利运行的独立规范类型,具体包括标准、准则、指南与规划4类。在立法层面,特定的技术性规范产生调制效果,辅助单行经济法律、法规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的依据;在执法层面,为执法主体参照做出决定;在司法层面,为法院参照以补充发挥调制职能。经济法中的技术性规范属于经济法渊源,效力应等同于规章。独立的技术性规范与单行经济法律、法规形成了二元规范结构,其构建应遵循法定、公平与效率3项基本原则。针对现阶段经济法中技术性规范存在的法治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技术性规范的经济法律、法规依据,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推动经济技术性规范向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的转化,从而确保技术性规范在经济法治环境下的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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