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管理学   1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2篇
  2019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程序角度完善的必要性.该制度具有特定的程序效力、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性以及适用于审前与审判阶段的可行性.在符合成立要件之要求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从罪行种类、量刑情节与量刑标准方面进行限定.该制度的启动程序应兼采两大法系优势,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将启动阶段扩展至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在该制度的庭审准备程序中,法院可对案件适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在简易庭审程序中,法院则可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进行正式调查,庭审形式可进一步简化.法院应根据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导文件,综合事实与证据作出量刑裁判,并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  相似文献   
2.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救济对象。理论上,程序回转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反悔权,使得速裁程序失效、普通程序重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救济;上诉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制裁程序性违法、纠正实体性错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双重救济。当前,程序回转机制具有申请主体不明、启动阶段固化和救济情形单一的缺陷,而上诉机制则存在二审不开庭、二审形式不明确和上诉事由单一的困境。未来,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及审前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以及辩护权,逐步形成"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救济阶层,以此重构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3.
中国刑事简易程序虽历经改革而渐成体系,但诉讼程序简化的效果却不甚理想,这与立法部门忽视审前程序简易化有直接关联.案件流转机制冗长、审批机制复杂,是耗费审前程序期限的主要因素.尽管中国已通过缩短程序期限、简化诉讼环节的方式对简易程序改革进行探索,却未能达到应有功效.而三阶段的诉讼程序划分标准,审前程序的实体化,程序倒流的频繁发生,则是降低简易程序运行效率的深层原因.为简化审前程序,西方用于改革审前程序的权利放弃模式与事由预设模式可为中国提供制度借鉴.中国可通过压缩审前程序期限、跳跃审前诉讼环节,并在审前司法实践中综合适用这两种简化方式达致诉讼程序压缩与跳跃的效果.相较于以往,这是一种新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4.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计算机已作为教学过程中一种理想的认知工具,在教育领域中被广泛应用.本文首先对多媒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着重提出是改进这些问题的"四个关系".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