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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比较法上探讨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与人格权,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精神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人格权就是以这些精神利益为基础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它体现了法律强制力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鉴于自然人人格利益具有显著的抽象性和任意性,因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立法上不可能将所有的人格利益都纳入法律救济的范围,而是要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人格利益,将其上升为法律上之权利,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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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商业空间设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俪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145-146
商业空间设计 ,正在从传统概念向模糊化发展 ,越来越注重“共性化创造”。如大型复合商业空间设计的升级 ,在商业空间中自然材料的应用 ,高科技的应用。随着中国城市的建设逐渐步入理性阶段 ,不再把物质层面的完善作为唯一目标 ,而更多的把注意力转移到城市文化环境上 ,从而商业空间的建设将成为城市建设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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