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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温室气体控制是否应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一直都有争议。不应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这不仅是由于温室气体不属于大气污染物,也是由我国现阶段所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决定的。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于能源生产等“上游活动”和公众生活消费等“下游活动”。我们应对其进行上堵下疏:一方面力促清洁生产,另一方面倡导低碳生活,将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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