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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寒璞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155-161
在医疗卫生事业中,安宁疗护日渐受到关注,而我国法律法规鲜有规定,有碍安宁疗护的现实实施。安宁疗护立法具有正当性基础,法理基础在于人的尊严属性,生命权、医疗自主权是安宁疗护的重要权源,宪法、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内容是安宁疗护的主要法律依据。考察安宁疗护立法的现实维度,一方面,预先医疗指示在知情同意规则下的适用可能产生权利冲突,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以加强现实适用性;另一方面,协调安宁疗护多方主体,有助于解决安宁疗护的立法难题。安宁疗护的规制框架应包括规范的安宁疗护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严格的审查制度以及双重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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