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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审判活动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十分普遍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明确在互联网上公开审判信息的限度,从而有助于避免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受到更为严重的冲击,以及为实现有效的舆情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审判公开流于法制宣传。不过,审判公开并不是要向所有人公开所有的审判信息。根据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限度之要求,结合审判公开的各类对象的特点,可将审判信息分别向当事人和现场外旁听人员两个体系进行公开。由于这两类对象所获取的审判信息的完整性不需要等同,因此在遵守绝对不公开审理和相对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要将审判信息有层次地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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