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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由于地方政策的限制和司法实践的否认,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存疑,也不符合社会现状和生育政策导向。结合社会生育观念转变、结婚率下降和人口安全等因素,单身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具备社会基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并没有限制单身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也就此作出政策调整,取消限制性规定。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为解绑生育与婚姻的错误勾连提供理论基石。同时,生育保险具有国家人口调控、公民生育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三重功能,允许单身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保险的功能定位。当然,单身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需适当限制,排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代孕行为的单身女性申领生育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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