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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奎明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7):160-166
经济法责任是实现"经济法治"的重要保障,在理论与实践上,经济法责任不仅对传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有所发展,还逐步形成了自身特有的责任形式。文章首先论证了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不仅是市场主体,还应当包括行政主体,进而将经济法中的特殊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及资格责任三类,并分别指出制度构建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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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奎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67-74
在新一轮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应当是一个核心的议题。公司权力配置从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乃至经理层中心演变的过程中,我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令大股东滥权压制的情况十分突出,内部监督的对象应随之拓展。经过大陆法系历史流变的监事会制度和"水土不服"的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被并用,这实质上未得公司权力"必要分离"的思想精髓,在正当性、充要性和效率性上均显不足。建议在公司治理上采行"软父爱主义"的做法,由《公司法》分别列举规定"一元制"下独立董事和"二元制"下监事会的运行机制,敦促当事人对两种监督模式和各模式下的子项规则进行自主选择并在章程中载明。在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边界之外,来自市场的外部监督可以成为必要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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