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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缓代管”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其根源在于管制与缓刑这两类刑罚未能清晰区分和有序衔接,并在刑罚执行中多一概施以社区矫正等措施为更科学地运用管制刑罚,有必要对其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要素构造,以及数罪并罚情形下的适用方法作制度改进。在管制与缓刑的执行制度衔接中,人格调查与评估情况可引入梯度化的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在矫正时形成轻重有别的不同层次,从而有助于教育、引导和鞭策反社会性较轻的犯罪分子,并促进其复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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