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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建龙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3)
本文所说的违宪,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违宪,以及各国家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公职名义所从事的行为的违宪。这可以从新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关规定,以及它们有权采取的相应措施中找到根本依据。我国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2条第2、11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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