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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玥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7-26
从微电影的产业形态看,它的整个产业流程有着明显的互联网平台特性。前期融资平台目前以带资金的任务发布和众筹形式为主。与创作相关的制片平台建设在团队组建、剧本选择等方面起到了作用,但合理的形式尚需摸索。发行、放映环节的线上平台已经初具规模,并且充分体现了微电影的数字化新媒体传播属性。而这些微电影平台脱离传统线下收益的模式,尤其是针对移动媒体的收益形式,是平台发展需要着重探索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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