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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万兵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2(1):47-52
公司债权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源于公司内外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公司的组织属性,其受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影响的可能性大幅提升,同时又抬高了交易的信号成本,股东有限责任的风险安排进一步恶化了债权人的处境。以相对性为基本遵循的行为法无法妥善应对债权人的此类风险,因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必要的。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制度设计应重点发挥其对行为法的补充功能:其一,注重对债权人风险的预防,防患于未然;其二,为遭受不当风险侵害的债权人提供行权依据,进行兜底保护。由此合理构建公司债权人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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