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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以及国际间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刑事案件的发生愈来愈多,因而,尽快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便成为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迫切需求。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建立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依据国际条约或双边互惠原则,在刑事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一种活动。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规定有遣返逃犯的内容。1625年6月,格老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法》这部巨著中首次对适用于国际性犯罪的“或起诉或引渡”的  相似文献   
2.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始终没有一部单独的诉讼法典,当时诉论断狱总是附于刑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才发生一定变化。《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的诞生,程序法从此才走向独立。1902年,清政府为适应当时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开始修律变法,并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诉讼法的制定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在沈家本主持下,先后考察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法典,收集了不少材料,做了大量的工作,历经几年的时间,终于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农历四月初二,完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的编纂;并奏请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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