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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若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3):139-151
完全照搬民法中法人的本质来阐述刑法中单位的本质,进而以民事行为能力,或独立的财产与经费作为认定刑法中单位的依据不可取,只有肃清民法的规范因素,在单位现实存在的基础上,重新融入刑法的价值诉求,才能准确解读刑法中单位的本质.由此,现代刑法必然以内含着过错责任和自我责任的罪责原则为基石,刑法中的单位亦是一个意志载体,其本质是以利益为内在核心,以组织机构为外部保障而形成的团体意志.相应地,判断一个团体拥有犯罪主体资格的标准是:该团体具有相对独立于其成员及上下级单位的意志,即从单位的组织结构入手进行分析,着重考察单位有无权力配置与相应的监督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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