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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哲学是围绕着某些一再发生的问题而演进的,其中以正义对法的关系最为重要。正义的法律是存在的,在其中具有团体意识的公民们的意志和谅解,超越利益冲突,造成了更高的“综合”。正义确是客观现实,它是超个人的,非主观的,但同时正义必须被理解为变化不定的现实。权威对每一种法律和社会秩序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秩序不能单建立在权力上。法的权威是以它的合理性——即它的正义性——为基础,宪法、法规或决定底正统性是以它的正当性为基础,它的合法性是以它与实证法符合一致为基础。用刑法来强制对宪法的忠诚是以秩序和正义两种价值的同一为基础的。每一法律制度企求实现的秩序不应当被放在与正义时立的地位,好象它是一种敌对价值,更不用说放在正义之上。正义和秩序是相互依赖的。除了联合起来之外,它们不可能在法律团体中得到实现。建立世界宪政秩序继续在被提倡着。这种世界宪法将把建立在一切国家参予决定的基础上的最重要的一般法律准则,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宪法中固定下来。只有在这种世界宪法范围内,才有可能把许多愿意参加这种秩序的国家底各种不同的法和正义的概念,在缓慢而稳定的发展中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2.
自然法的复兴同维契渥、日尼和克拉伯等人分不开,也同狄骥和欧里渥相联系。自然法思想的加强有许多原因,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政府活动的不断扩张。自然法思想的若干代表人物通常都不愿意回到十七、十八世纪所宣扬的那些不变自然法的“永恒真理”去。目前的趋势是把自然法看做可变的。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随着时间情况而定,但总是指向法的理念,法的理念要求自然法是公正的法。奈尔逊以严格逻辑和绝对抽象的方式首先阐发了形式法论,然后阐发了实质法论。他给形式法论的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是,“在人与人间相互关系中彼此限制自由范围的实际必然性。”在“公正的法是存在的”这一前提下,阐发了一系列公式:(1)通过语言的思想交流,(2)某种财产分配,(3)缺乏法律洞察的可能性,(4)缺乏善良意愿的可能性。并由此得出一些假定,例如“理性动物将在他们交往中承认某种语言”或“理性动物将承认某种财产分配”以及法律的公布和法律的确定性与安全等。至于实质法论,奈尔逊认为,法是客观的,所以法之称为公正的必须具有一定内容。这种公正的法可表述为:正义是法,即指正义应当成为法。“正义无非指个人平等而言。”它不排除特权待遇,但要求应以相应的人与人间的差别为条件。他从这种合乎正义的法得出若干假定:(1)契约法,(2)财产分配的实证法,(3)在财产分配上的实质平等,(4)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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