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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共犯参与体系的区分制和单一制都存在固化的症结,与我国刑法规范并不契合。我国刑法存在教唆犯、正犯和帮助犯的直接规定,也明文设置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参与角色,前者以分工为据侧重于处罚范围限定功能,后者以作用为凭倾向于量刑实现功能。这种分工与作用的双重划分足以证明我国共犯体系应当归属于双层次区分制。正确识别和运用双层次区分制,在立法层面可以扭转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趋势,在理论层面能够避免正犯概念臃肿化的趋势,在司法层面有助于促进定罪和量刑功能专项化。双层次区分制在我国既有规范依据,也符合实践惯性,应当被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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