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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振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2):59-63
中山大学因陈某变造大专学历考研,而宣布其研究生毕业证书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的行为,不是以惩罚为目的的行政处罚行为,而是以恢复原有法律状态为目的的补救性行为,但又不符合补救性行为所要求的要件,并且陈某的变造行为造成后果的瑕疵已在其毕业时治愈,故中山大学不应、不能且无需对陈某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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