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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并保障会见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羁押场所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而且不会影响诉讼进行。国际准则和域外规则关于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内容较为丰富,能够给我国提供借鉴。目前,我国亲属会见权只有行政法规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基本没有落实,未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将来应当以正式立法明确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通过《刑事诉讼法》或《看守所法》的方式,把亲属会见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并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根据各国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立法方式分为三大类.我国检务公开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公众在检务公开中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不同立法方式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原因和历史背景.我国检务公开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对涉诉性检务公开进行完善,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对非涉诉性检务公开进行立法.其中,在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之前可以允许地方先行立法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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