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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的程序对于规范强制退出行为、防止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实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立法目的等具有重要意义。相较于原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修订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在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建构了较科学理性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程序,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准则。但该《办法》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程序的规定有一定疏漏。立法的疏漏不仅影响了强制退出行为的高效理性展开,也悖离了程序法治原则的基本诉求。应在实践检视基础上,以行政程序法治原则为准绳,进一步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的程序,实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程序法定和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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