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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鹂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5,(6):36-40
从新历史法学来看,一人公司符合新历史法学反映时代精神的旨趣,从社会学法学角度来看,一人公司对社会整体利益具有促进作用,从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来看,一人公司能够为社会多创造财富,有利于社会投资和资金流动,从新现实主义法学观来看,允许一人公司出现,将体现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要的灵活性,在实践中为那些一人者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因此,设立一人股东公司,不但在实践中有此必要,而且还有诸多法学理论的支持. 相似文献
2.
张鹂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4,(5):48-51
由于公司法人的团体性具有发展、变化和开放的特色,由于法人的实质在于其合法性,这两者均不以限定公司人数为必然前提。因此,中国公司法应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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