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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3(3):36-38
在中国历史上,唐代公主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武则天称帝以前,一些公主卷入了宫廷权力斗争;中宗和睿宗时期,安乐公主和太平公主公然干预朝政;玄宗即位后,公主干政局面结束.唐后期,许多公主的婚姻直接为政治服务,其表现之一是和亲,其次是公主下嫁藩镇子弟.唐代公主的命运与唐代政治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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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作为惩罚皇亲国戚和高级文武官员犯罪的手段出现于唐代,在唐代,安置作为流刑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主要适用于宗室、驸马等皇亲国戚。到了宋代,安置刑得到广泛使用,高级文武官员犯罪往往被安置外州。宋代安置刑的广泛使用表明宋代对于官吏犯罪的处罚力度与唐代相比大大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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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官是唐代最常用的行政处分手段,唐代贬官制度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贬官表现形式多样,唐代贬官的基本表现形式是降职,除此之外,还包括由实职改任闲职和由京官贬为外官或由内地贬至边远地区任职;二是贬官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从官吏轻微的违纪、失礼到严重的职务犯罪都可以适用贬官;第三,贬官在唐代属于较轻的行政处分手段,但是贬官中的左降官的后果却比笞、杖和徒刑还要严重,在皇帝的诏令中常常将左降官与流人相提并论。唐代贬官的广泛运用不仅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界限,而且侵夺了御史台和大理寺的司法权,贬官的广泛运用对唐代法制起了破坏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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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赐官是古代延贯制度的一种形式。唐以前对忠烈、功臣等子孙的延赏以赐爵为主,而唐代则以赐官为主,赐爵比较少见。唐代不仅赐官人数多,而且对象广泛,自唐玄宗以后还形成了几种比较固定的赐官场合。唐代后期,赐官逐渐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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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连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邻里连坐、亲属连坐和官吏职务连坐三种。唐代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官吏职务连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同职公罪连坐、举主连坐之外 ,还有犯赃连坐、亲属连坐等。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即法律以治吏为重点。本文通过广泛搜集唐代正史及墓志中有关史料 ,对唐代官吏连坐法律及其实施情况做较为全面的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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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103-110
主典是《唐律》官吏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之一,也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公文的胥吏,主要包括令史、书令史与府、佐、史等,在《唐律》中主典属于主守官。《唐律》中有一些职务犯罪以主典为特殊主体。主典作为主守官与监临官一样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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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唐太宗以人为镜 ,隋炀帝是唐太宗的另一面镜子。在太宗眼中炀帝是个十恶不赦的暴君 ;魏征等贞观谏臣也常以炀帝为诫鉴 ,隋炀帝便以一个暴君形象载入史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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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炳金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先秦儒家在义利关系方面基本的价值取向是重义轻利,但并不绝对反对求利,因此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先秦儒家义利观本身包含着积极、合理的因素,弘扬这种见利思义的重义优良传统.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均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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