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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朱子升配十哲之列,朱子学备受尊崇。及至清中晚期,理学内部的道统问题基本解决,程朱陆王之学乃以调和的姿态共同对付来自理学之外的学术冲击成为主流。随着清中晚期乾嘉汉学的兴起与消长、西学的渗透与冲击,理学士人更是会通汉学与宋学,程朱陆王学术融合成为主流。不过,这种“融合”却多从形式上会通,而少有理论内涵上的创新。程朱陆王论争问题的重点已不再以是否“正统”为主要内容,而是转变成了纯学术方法论的问题,注重以不同的方法、范式来表达自我,回归朱陆文本元典。同样的,在十九世纪后期以至近现代朱子学时期,虽然程朱陆王论争问题成为学界一再提及的话题,但这时对于程朱陆王学术思想的辨析基本都与方法之变有关,并没有太多关于其学术内涵本质性差异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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瞽瞍杀人案、西汉文帝犯跸案、柴守礼案都是涉及君王作为受害人、犯罪者家属及最高权利人身份的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宋明理学这对于涉及代表政统皇权与法有冲突的三个案件,以理一分殊为原则,以天理作为最高的共同准则,承认理一的,同时又充分运用称物平施的方法实现二者的平衡,坚持政统与法统一致趋向性,力求权法两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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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以"因天理,顺人情"为其法统核心,以为"国法"源于与承袭"天理","国法"顺应与维护"天理",揭示了宋明理学法的渊源、法的属性问题。宋明理学人情之情具有"情感"、"案情"、"实情"、"习俗"、"民意"、"道德"等诸多内涵。宋明理学将情与理之间划分为情理合一、以理节情、以理灭情三层关系。在社会法律实践中使用"情理"一词,将事实之维、道德之维与法律之维统一在一起。宋明理学强调"人情"与"国法"的一致性,提出了情法两平、屈法用情而又非殉人情的基本原则。在天理、国法、人情的位阶排列上,宋明理学已非传统的"天理—国法—人情"排列,而架构起"天理,人情—国法"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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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更好地继承与弘扬"东南三贤"(南宋著名理学家吕祖谦、朱喜、张栻)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精神,推动宋明理学研究走向深入,2018年5月18日至19日,由上饶师范学院朱子学研究所、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浙江师范大学浙学研究院、江西省2011朱子文化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的"重构与创新:首届全国‘东南三贤’学术研讨会"在江西上饶师范学院隆重召开,近70位来自海峡两岸的知名学者赴会。大会围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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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学与今文经学都是清中晚期多元学术中的重要因子。今文经学开启了清代春秋公羊学的风气,体现了政治诉求与学术倾向。今文经学在清代经历了乾嘉时期反思汉学而调和宋学的形成期、道咸时期追求社会变革的过渡期以及光绪年间近代今文公羊学说发展期三个时期,各阶段的发展都与朱子学有密切联系。清代今文经学不悖程朱之学,但冲击朱子学所依据的经典体系,尤其是康有为“参合中西”的“近代新学”成为中国传统理学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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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的精神内核有着相当丰富的内涵,有利于培养民族精神以形成巨大的思想统摄性.宋明理学具有的以爱国爱民、平天下为内核的忧患意识和济世精神,成为维系中华民族统一团结的社会理想与精神支柱,这是一种"经世致用"、"天理之和"、"公天下"的新境界,也是宋明理学乃至中国传统文化所追求的精神内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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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法律思想是一种以儒法思想为基础的融合了诸子百家精华模式的思想。在融合过程中,只求发明传统经典本义与真相,会通求于一是。朱熹法律思想创新具有采撷精华、不惟圣贤,只见其因袭、不见其创造,力图使其成为尽善之境的致治准绳的特色,体现了最能守传统与最能创新义的完美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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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喜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8(3):48-52
在经历了先秦至唐,对《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分散性的关注后,宋明理学逐渐构建起了四书学体系。宋明理学四书学目的就是为了与儒家道统谱系相对应,实现对道统的体认,就是为了充分挖掘《四书》原典中的思想资源使道统解释更具有时代性与现实性,就是立一内圣外王之道统,最终以确立宋儒继承道统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