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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辞论辩被视为根据对话题材、论题语境和主体间性(说者与听众)而分配论据、协调论述手段,旨在维护自己的观点,说服对方并产生使其采取相应行动的动态过程。修辞论证中,逻辑方法并未被排斥。新修辞学将听众对论辩的理解和接受作为论辩成功标准,并且法庭语境下对当事人的诠释与论辩过程是考察修辞论辩的绝佳途径。如果将这种力图实现期待图景的清晰化和说服力的话语诠释建立在说者与听众之间的共同智识基础之上,使修辞论辩成为交往主体之间共同接受的方式和话语理解途径内在的默契,就需要通过交往理性对修辞论辩进行语用分析,这有助于对修辞学在法律论辩领域寻求一个有效的规则之治的合理定位,促使法律主体提升自身对于话语象征性内涵的领悟。  相似文献   
2.
语言的运用具有社会实践性和建构性。法律以语言来指涉社会和历史的起源,并把法律文本与言语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主体间通过理解与服从促成一种关于规则的共识。法律内部的道德性无法仅根据法律本身体系是否完整、逻辑是否清晰严谨来判断。会话包涵的现实利益分析中涉及多元因果模型,经过拆分离析和有目的性的选择,必然在进入立法者视野下时融进导向明确的目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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