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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对该他人请求返还”的原则。该原则基于“以手护手”(Hand mass Hand Wahren)观念,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任意将财产交付他人,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如该他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时,除得对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原因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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