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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事”的界说 1.1 受事同施事一样,属于语义关系范畴中的概念。它一方面是对动词而言的,表示动作行为所涉及的事物,离开动词就无所谓受事,另一方面,受事又与施事相对立,实际上两者是在同一个语义范畴中被提出来的一对相对立的既念,两者相互依存(这里的“相互依存”指的是两个概念赖以存在的前提是相同的,不是指在句子中必须同时出现)。 1.2 受事首先应该是名词性的,在这个大前提下,受事应该具有这样的特征:承受了某个动作或事件的后果,它本身也发生了变化;在某种动作行为导致的事件中它被动地、非自主地存在着。我们可以这佯说,与动词相联系的名词性成分,如果具备了上述特征就是该动词的受事,否则就不是受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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