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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打击内幕交易以来,不同法律规范对内幕信息定义中的首要因素--重大性的规定越来越混乱,尤其体现在具体如何选择理性投资者标准和价格敏感性标准、对证券价格“可能”影响”和“实际影响”及其列举的方式与项目方面。通过比较法视野下抽象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立法方式的分析,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和具体国情,建议兼采价格敏感性标准和理性投资者标准;明确主观敏感性标准;完善内幕信息列举事项,包括科学分类和改进已有的内幕信息事项,从立法上加以明确与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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