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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性质和效力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戴小冬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10-12
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性质决定效力,非法的行为才会产生违法的结果,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应予以完全认可。对有损法院地国利益的规避行为,可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拒绝外国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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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捐赠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捐赠是社会生活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它是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行为方式之一,是公力救助的必要补充。它可以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融集社会资金,实现社会互救,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并能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但是,公益捐赠不仅仅是一种道义行为,它还涉及到捐赠主体的利益关系,公茂捐赠应属于道德和法律所共同认可的行为。而目前,我国尚未有完整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这一社会关系,理论界也很少有人去涉足这一领域。在现实生活当中,公益捐赠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及消极后果,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公益捐赠活动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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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冬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效力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本法生效后同其他法律的效力序位问题.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上,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坚持上位法优先原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继承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采用新法优先原则,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将商事法律适用规范纳入当中,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票据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不存在适用效力上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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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小冬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2):108-111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加以扩大。意思自治应该是有限制的、相对的,但采用唯一选择的意思自治规则违背了意思自治的本质。意思自治条款应体现约定的优先适用性。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由法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或限制对需要特殊保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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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跛脚婚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对涉外婚姻成立要件的不同识别、不同准据法及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是产生跛脚婚姻的主要原因。针对不同成因的跛脚婚姻,应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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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戴小冬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125-127
WTO争端解决机制仍受强权政治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执法存在不公正性,执行期限过长。为此,应禁止任何国家采取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选派与其权限,需要进行审慎的改革,对有关诉讼时间需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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